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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添加时间:2020-12-30 16:44:58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示区组发〔2020〕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进特色产业园建设 提升分园产业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中科园发〔2020〕26号)以及《关于推动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的意见》(中科园发〔2018〕58号)等文件精神,以特色产业园为抓手,着力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其修订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示区组发〔2020〕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进特色产业园建设 提升分园产业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中科园发〔2020〕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的意见》(中科园发〔2018〕58号),以特色产业园为抓手,构建从特色园产业载体建设、良好园区生态智慧化环境,到提升产业服务能力的园区建设发展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特色园)是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和“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支持管理体系,产业特色鲜明、空间载体完备、企业集聚显著、运营管理专业、服务体系完善、综合效益较高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中关村示范区特色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特色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使用。


第四条 特色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分级分档、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特色园载体建设、生态智慧化建设以及提升特色园产业服务能力的投资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支持特色园新建载体和改造利用存量空间资源。


支持特色园投资建设或运营主体新建产业载体、改造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园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使用方向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和分园产业定位,用于提升创新功能、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完善园区配套,引入创新型企业并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新建产业载体类。支持通过新建或扩建等方式建设并持有产业载体,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且完成竣工验收。对新建的特色园,规划建筑面积在3-15万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建筑安装工程投入金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建成特色园,新扩建产业载体的,新扩建规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建筑安装工程投入金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存量空间改造类。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低效、不符合分园功能定位的老旧楼宇、老旧厂房实施升级改造,实现业态更新或产业升级。对整体改造后建设特色园的,改造建筑面积在3-15万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改造投入金额2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建成特色园,新增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改造投入金额2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配套设施类。支持特色园建设主体通过新建或改造等方式,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人才公寓、餐饮、健身、购物、休闲、会议等设施,园区内配套设施总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5%。新建或改造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投入金额1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园生态智慧化建设。


支持特色园进行生态化建设,打造绿色低碳、环境优美、健康舒适的园区;支持特色园进行智慧化建设,提升园区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精准服务水平,并促进中关村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在园区生态智慧建设项目中应用。对编有生态智慧化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形成较好示范效果的园区,综合考虑其建设内容和效果,分类分级予以支持。依据申报项目中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服务)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特色园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特色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支持特色园运营管理单位链接各类专业服务资源,延展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构建专业化、特色化、精准化的全生命周期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专业化运营服务水平。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依据本条第二款执行。


支持特色园运营管理单位开展产业、园区等规划研究,建设运营公共服务、专业技术、协同创新、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产业服务平台,开展招商引才,组织特色领域论坛、大赛、展览展示、对接交流等活动。对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特色产业园管理运营单位,综合规划建设水平、产业集聚效果、专业服务体系、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投入金额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个特色产业园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相关专业园打造科技军民融合全要素、高效益示范载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民口参军企业集聚,推动成果双向转化应用。支持各分园和专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发展规划、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军民融合特色服务和品牌性活动等。对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特色园管理运营单位,纳入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支持范围,并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按照不超过审计认定投入金额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个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不超过200万。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特色园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特色园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获得特色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特色园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特色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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