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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3-21 17:54:4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关于印发《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管部门: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区域科普工作能力建设,规范科普项目资助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区科协制定了《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工作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健康有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普项目资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原则。科普项目申报主体应是注册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虹口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二)择优原则。科普项目经费优先支持具有影响面广、实效性强、创新点多的项目;

(三)资助原则。获得资助的科普项目,必须由申报主体落实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

(四)专一专用原则。资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享受过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申报范围

第三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活动类。科普宣传、科普展示、专题科普活动、科普示范创建、科普培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普交流与合作、科技科普决策咨询等;

(二)科普阵地类。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场馆提升改造、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室、科技创新屋、科普画廊、新媒体科普传播等;

(三)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多媒体作品、科普展教具等。

第四条 科普项目申报范围

(一)科普宣传。是指科普出版物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图书、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

(二)科普展示。是指科普展览、展板制作、展品研制等;

(三)专题科普活动。是指科普专题活动、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交流、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

(四)科普示范创建。是指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科普示范创建标准,开展的科普活动和设施建设;

(五)科普培训。是指对科普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基层科普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的科普培训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六)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是指青少年科学素质培养、创新项目培育、科技竞赛等;

(七)科普交流与合作。是指国际、国内及港、澳、台有关组织的科技科普交流活动与合作等;

(八)科技科普决策咨询。是指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区委、区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突出问题,开展科技科普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九)科普阵地建设。是指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等)、科普电子屏、科普设施等建设的配套投入;

(十)科技创新屋。是指开展创新屋动手实践活动、组织创意制作竞赛活动、举办创意制作课程培训等;

(十一)新媒体科普传播。是指利用新媒体等现代传播手段,运用短信、微信、微博、社交网络、移动多媒体等互联网技术开展科普传播活动;

(十二)科普作品。是指科普书籍编撰、科普文艺和多媒体作品创作、科普展教具开发等;

(十三)其它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之规定;

(二)申报主体要有专人负责,有工作基础,有基本办公条件和有项目实施资金保障,具备良好的项目执行能力;

(三)科普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应承诺其无版权争议,可作为科普资源纳入区科普资源为公众提供服务,并在其他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中无偿使用。

第六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组成。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须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要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包括:

(一)虹口区科协下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民办非企);

(二)承担虹口区科普推广项目及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

(三)虹口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会);

(四)虹口区各级科普教育基地;

(五)虹口区科技教育特色示范学校;

(六)在虹口区开设门店的大学生科学商店;

(七)虹口区的各类科技企业;

(八)其他。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虹口区科协每年定期在虹口科技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主体登陆虹口科技网(网址http:// www.shk.gov.cn)下载《虹口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项目申报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申报表填写内容务必认真、详细,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后送区科协科普工作部,同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评审

(一)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大学生科学商店、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等申报主体需经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初审,其他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由区科协科普工作部进行初审;

(二)科普项目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内容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按照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实效性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简要评价和是否支持意见。对同一类别申报主体、同一类别活动项目在评审时应当拉开评分差距,尽可能提升资助项目的引领性和示范性。

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立项与资助

(一)立项

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

(二)资助

1、科普项目资助额度。科普活动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科普作品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科普阵地类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

2、拨付方式。科普项目经费资助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后一次性进行拨付。资助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后首批按照项目资助资金额的70%部分进行拨付,第二批资金在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30%。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严格按照区科协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实施项目,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区科协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各立项的科普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实地检查;

(二)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申报主体在科普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等以书面形式作出总结,并报送区科协科普工作部,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科普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分现场验收和集中汇报验收两种形式;

(二)区科协通常每年1次,集中下发验收通知,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承担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科普项目资助经费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项目经费造成损失或浪费的;

(五)没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申报或承担主体如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下年度科普项目。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宣传、组织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明为区科协科普专项资助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资金用于科普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起实施。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21-615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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