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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区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2-29 13:29:3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相关单位:

  《大兴区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2日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兴区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和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筑面向京津冀的协同发展示范区,把大兴区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引领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聚焦价值链高端环节,增强全区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降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成本,促进大兴区总部经济创新化、国际化发展,加强商务服务业发展载体的建设,引导商务楼宇或集聚区发展高端商务服务业,促进大兴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参照《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5〕2277号)、《关于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7〕22号)、《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4号)及《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支持资金,由大兴区商务委员会负责,采取后补贴的方式进行落实,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提升总部经济、商务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商务楼宇和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的实际经营者、总部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只面向申报市级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及参加国内面向国际的展会的外贸企业。国内面向国际的展会仅限大兴区商务委员会项目申报通知中列示的展会。

  1.企业项目。支持方向包括:境内外展览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境外广告;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参展人员费);境外投(议)标;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改善融资服务。

  2.团体项目。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二)促进总部经济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总部企业参照北京市总部企业界定标准执行。本暂行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在大兴区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

  (2) 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3)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三)促进商务服务业支持范围

  商务楼宇(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奖励由商务楼宇(集聚区)业主单位、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服务管理机构自主申报。

  1.商务楼宇需符合下列条件:

  (1)楼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业主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楼宇具有规划建设手续,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和企业入驻规模。原则上综合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专业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驻楼企业数量20个以上,其中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25%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综合主题楼宇;驻楼单位中同类别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50%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专业主题楼宇。

  (3)楼宇具备较鲜明的商务服务业聚集效应,商务服务业发展良好,上一年度楼宇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4)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5)商务楼宇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完成后,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驻楼商务服务业企业提供保障和服务。需具备以下四大办公功能:一是适合的基本办公环境。提供适合驻楼单位层高、承重、开间面积等要求的办公条件。二是安全的办公环境。商务楼宇拥有良好的安保、消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服务功能,具有稳定的供配电系统。三是便捷的办公环境。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有便捷的停车系统;有方便快捷的楼内立体交通;提供顺畅的互联网和通讯办公环境。四是舒适的办公环境。具有良好的空调系统和通风系统;具有及时到位的保洁、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服务。

  2.商务服务业集聚区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的文件;

  (2)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3)具有专门并能够独立运作的服务管理机构;

  (4)具有招引促进商务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

  (5)能够定期掌握集聚区(或产业园区)内产业及商务服务业发展情况;

  (6)集聚区(或产业园区)内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在50家及以上;

  (7)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功能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

  (8)具有较好的营商环境、综合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不在大兴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

  (二)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

  (四)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不符合事实;

  (五)未通过项目评审;

  (六)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参加国际展会支持比例为申报市级补助资金之后差额的50%。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在享受市商务委最高支持比例70%之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双自主”企业支持比例提高为申报市级补助资金之后差额的70%。

  (三)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为市级补助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补助;对参展人员费用按50%予以补助。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最多不超两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当资金实际需求超出资金总额时,根据区财力,适当调整支持标准。

  第八条 促进总部经济支持标准

  奖励和补助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本暂行办法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对于当年度享受市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区级同一项目的奖励支持。

  (一)实收资本补助

  实收资本补助。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大兴区注册,且一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100以上的,且有较显著的经济贡献,根据实收资本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补助。对实收资本5千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实收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

  对创新贡献度增量100以上的新晋总部企业一次性增资部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创新型总部企业一个年度内创新贡献度100以上且增量排名前五名的,且有较显著的经济贡献,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至15 亿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5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三)实体化经营奖励

  对既有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100以上的,且有较显著的经济贡献,开展实体化经营给予资金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大兴区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中心、销售中心(含国际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列入相关规划的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有增量的,但创新贡献度增量低于100,对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有增量的,且创新贡献度增量高于100,对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50万元。

  2.战略提升。鼓励总部企业在大兴区积极开展利用外资、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国际营销、模式创新等战略提升活动。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有增量的,但创新贡献度增量低于100,对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总部企业创新贡献度有增量的,且创新贡献度增量高于100,对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50万元。

  (四)设立分公司奖励

  跨国公司总部、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在大兴区新设分公司,在分公司设立年度或第二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商务服务业支持标准

  (一)支持商务楼宇(集聚区)引入商务服务业企业

  1.商务楼宇(集聚区)1个年度内引进3-5家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引进6-10家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11家(含)以上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商务楼宇(集聚区)1个年度内每引进1家外资服务业企业且实收资本到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对商务楼宇(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区域升级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的5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当应支付给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超出大兴区专项支持资金预算总额时,可以根据大兴区专项支持资金预算情况,适当调整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标准。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大兴区商务委员会。

  (二)项目审核。由大兴区商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提升外贸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材料

  1.在www.smeimdf.org(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注册并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

  2.在http://wzz.bcinet.com.cn(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并打印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办理人员身份证及项目单位对办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未办理多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进行提交。

  (二)促进总部经济申报材料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和补助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纳税证明文件(如有多个税务登记证号的,请说明并提供)。其他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进行提交。

  (三)促进商务服务业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5.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其他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进行提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或大兴区其他扶持资金条件的项目,就相同项目已经申报或享受大兴区规定的其它扶持资金的,不得再申请或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在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违规问题的,以及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暂行办法专项支持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支持资金。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兴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暂行办法将做相应调整后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管委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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