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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首批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6-5 19:25:3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浙科发外〔2018107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和培育单位:

为有效引进和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1863号)要求,拟对首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根据《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要求,对浙江美国硅谷雷德伍德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浙江美国洛杉矶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浙江美国波士顿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3家创建单位和浙江美国硅谷贝尔蒙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浙江以色列特拉维夫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浙江美国硅谷圣克拉拉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浙江澳大利亚悉尼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4家培育单位的主要工作与成效开展绩效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绩效评价将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计算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工作内容”“工作绩效”和“附加绩效”三部分的得分总和。其中“工作内容”达标是参与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前提条件,不达标者不参与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

每年每批评价优秀数不超过5家,优秀单位得分不少于85分(含85分)。合格单位得分不少于60分(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评价奖惩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建单位评价为优秀的,采用事后资助、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支持。每家奖励100-200万元,5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三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培育单位评价优秀的,将直接认定为创建单位。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予以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四、评价流程

(一)自评打分

各创建和培育单位按《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自评表》要求自评打分,并提交运营与绩效报告、相关的佐证材料及国际创新资源信息表(详见附件123),绩效相关数据统计范围为2017530-2018530日。

(二)形式审查和定量打分复核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中“工作内容”和“工作绩效”的定量指标和提交的佐证材料对自评打分表进行复核,确定最终得分。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专家答辩评审,对“附加绩效”的定性指标进行打分。

(四)实地考察

省科技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五、报送方式

各创建和培育单位对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表》规定的评价内容,于618日前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进行网络在线自评,并提交运营与绩效报告、相关的佐证材料及国际创新资源信息表。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将不予采用。

六、联系人

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 陈勇、张宇环

电话和邮箱:0571-8705404287054043

zyhleon@126.com

技术支持:蒋磊,电话:0571-87054113


附件:1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评价自评表

附件:2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运营与绩效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3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创新资源信息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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