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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科技部

征集“中国-以色列产业技术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3-24 16:07:28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

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5月15日下午5点

咨询电话:010-58090759

项目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与以色列企业或机构合作进行产业技术合作,目标是在中国实现高技术产业化,具备一定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必须是与以色列机构进行产业技术合作,目标是引进以色列创新技术开发适应市场的产品,并在中国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
    (二)项目已经获得投资机构的投资(注资时间须为2013年5月15日之后),或者已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意向,并能在2014年8月30日之前完成投资。投资机构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从事高技术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项目资助方式、评审及立项
    科技部对每个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投资机构投资额的1/5,金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同等情况下,国合基地申报的项目优先考虑。
    我司将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申请进行专家评议。专家咨询评议包括战略评审和技术与投资评审。战略评审专家组由具有丰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科技管理经验,熟悉相关国别政策、领域发展战略的专家组成。技术与投资评审专家组由同行技术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及财务管理专家组成。初步安排,9月底前完成战略评审与技术评审,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预算评估。
    四、项目申报与材料提交
    (一)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2014版)》 (附件1):请公开项目按照附件3在线申报流程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进行申报、提交和打印;涉密项目请按照附件3离线申报流程填报。
    2、《中以产业技术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请下载附件2文件填写。
    3、申请单位与以色列机构的产业技术合作协议;
    4、已获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申请,须提交与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和能够证明资金到位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最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最新一期的会计报表等。已达成投资协议但未完成投资的项目申请,须提交与投资机构达成的投资意向书,并在8月30日之前提供能够证明资金到位的相关文件(同上)。
    上述第1项与第2项请按要求填写,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第3项与第4项材料请分别扫描成为pdf格式电子文档,并按照“2015年中以引导资金-项目名称-文件内容”分别命名。
    (二)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与报送方式
    请项目申请单位将上述4项申请材料电子版刻盘,纸质版打印后交由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盖章(一式两份),由组织(推荐)部门汇总后提交。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一般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管理部门。
    组织(推荐)部门提交方式:请将电子版与纸质版及项目清单请统一报至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下午5点。

                                            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2014版).doc

中以产业技术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doc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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