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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专利保险申请操作指南
添加时间:2018-4-19 13:43:23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提高青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委〔2015〕181号)及《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关于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84号),结合青浦实际,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专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青浦区。
    4.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专利资助
    (1)对2013年10月8日(含10月8日,下同)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对2013年10月7日前申请并在2013年10月8日后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7000元的授权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 元、1000 元的授权资助。
    2.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 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3.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2)“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和专利公告文件扉页;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3.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2)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4.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见表格下载);
    (2)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对);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5)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5.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专利授权时或授权后第四、五年度起算时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同时提交“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资助受理后的办理期间,区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6.材料和费用说明
    (1)《办法》和本指南规定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是外文的,按要求提交中文译文。
    (3)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4)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申请清单专利号分类排序整理,未整理的申请材料区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
       二、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09)体系认证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对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认证资助;9月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认证资助,日期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09)体系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申请表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三、专利保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为有效专利投保的企业。
    2.被保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该企业,申请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二)资助费用
    付清保费后可申请实际支付保费的50%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保险缴费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保险;9月办理当年保险缴费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保险,缴费日以专利发票上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1.青浦区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 
    2.专利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科技项目资金拨付企业信息汇总表(盖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诚信建设
    资助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申请资助时须签署承诺声明,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经发现骗资助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当年资助金额, 5年内不得申请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及专利保险资助等项目,数额巨大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
区知识产权局将资助工作列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信息管理
    为加强资助的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决策水平,资助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公开要求和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有关资助的信息。
    (三)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青浦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公园路80号一楼)
    2.受理时间: 每年3月和9月,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注:所需表格详见“科技综合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表格下载”中的《青浦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专利保险申请操作指南的附件》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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