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有关要求,为支持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起草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2月2日前书面反馈至厅高新处,并注明联系方式。联系人:周锦红,电话:0571-87054022,传真:0571-87054677。感谢社会各界对省科技厅工作的大力支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组成“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云平台”。)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和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服务)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评及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zjsti”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审查和认定。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当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按要求汇总(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汇总表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在收齐全省企业申报材料后开展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经联合审议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公告与备案。
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向认定企业颁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印章)。”
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同时自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每年4月底前在云平台(技先平台)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发展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连续2年未提交材料的,直接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上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省认定办公室收回证书,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严重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形的企业,经认定办公室核实,3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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