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怀柔区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申报上市融资项目的企业须无不良记录或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技改升级支持
对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技改升级项目给予投资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的“高精尖”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1.《技改升级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6.投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本条支持内容按照非工业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申报,工业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1.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奖励。
(1)申请上市辅导期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④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受理相关文件。
(2)申请已上市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批文。
2.境外上市和挂牌奖励。
企业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给予一次性400万元补助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外市场公开发行的批文。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60万元,对于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企业,追加一次性补助奖励40万元。
(1)挂牌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2)追加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在挂牌奖励申报材料基础上,提供纳入创新层证明资料。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股份协议复印件;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
企业应于完成辅导、上市、挂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企业向上一级市场转板,补助奖励金额实行差额补贴。享受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如10年内迁出本区,应退还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
对参与制订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或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正在执行的国际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行业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四)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支持
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市级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工游融合支持
对于开展工业游的企业,新增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其投资总额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立产品展示销售中心的,且展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工游融合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施、设备投资发票复印件;
5.展示销售中心平面图及现场图片;
6.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享受上市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需从当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
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企业,区财政有权要求企业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