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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6-1-4 15:44:3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20151229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

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和“设计之都”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文创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文创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文创资金主要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文创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支持方式)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研究课题为全额资助。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第七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应对项目安排不低于1:0.5的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公共服务平台或人才梯队建设特征明显的项目除外)。对于区县1:1配套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文创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纳入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后报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文创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文创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剩余的30%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

文创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文创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市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文创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市文创办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文创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文创资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责任)

文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文创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文创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责任)

对于项目逾期不完成或未按时向市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

对于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向市文创办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同时市文创办将组织相关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创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文创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1015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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