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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上海市著名商标专项奖励资金项目
添加时间:2015-1-26 10:46:40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滚动培育和扶持一批品牌发展,使企业的品牌创新意识持续强,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集聚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一批促进品牌创新、成长、升级的服务平台,品牌发展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努力将青浦建设成为品牌集聚辐射中心。
(1)坚持企业主体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发挥企业的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强化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走内涵式品牌发展道路;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管理服务、环境营造作用,推动品牌发展。
(2)坚持扩大新兴品牌与传承传统品牌相结合。抓住上海建设一个龙头、四个中心的战略机遇,努力培育发展一批紧贴区域发展实际、拥有较强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新兴品牌;挖掘本区历史文化、民风民俗等人文产业优势,传承创新传统品牌,彰显青浦品牌发展的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
(3)坚持面上服务与点上突破相结合。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区品牌建设;通过每年重点推进一批品牌建设,加强政策聚焦,树立品牌发展优秀典型,实现突破和超越。
(4)坚持梯次推进与动态发展相结合。围绕青浦“十二五”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全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产品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筛选、确定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和产品,实施分类指导,形成一批争创名牌的企业群体,对长期停滞不前的品牌企业实行预警,构筑梯次推进、动态发展的培育模式。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要将实施品牌战略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实施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企业创品牌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支持前景好、潜力足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涉及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三)鼓励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支持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四)推动综合性品牌建设发展。鼓励企业参加由各类政府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等项目。
(五)加强品牌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快质量工程师、标准化工程师、首席质量官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
(1)扶持标准
1、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并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2、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主要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标准起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本区内的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
2、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单位需提交经批准并发布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复印件。标准、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复印件。
(二)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1)扶持标准
1、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并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2、企事业单位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对其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本区内的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
2、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及该项目通过验收的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3、市级以上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国家级、市级)。
(三)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1)扶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并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本区内的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2、获奖证书复印件;3、其他资料。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扶持标准
1、对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认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根据市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2、经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农产品商标,给予每件500元的财政资助;经核准注册的海外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财政资助。
3、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名牌类每次2万元、商标类每次3万元。
4、对获得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奖、成功申报品牌教育基地(国家级\市级)、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市级品牌示范区创建等自主品牌建设相关项目的,根据市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5、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ROHS以及地理标志、国家级实验室认可等项目的,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5-20万元。
6、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宣传等手段,为商标发展和保护提供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保障,对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商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广告传媒业、艺术设计业、时尚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商标以及农产品商标加大政策、经济扶持力度。对现代服务业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文化创意产业商标、农产品商标等重点商标培育工作,提供专门经费支持和保障,每项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7、同年,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产品按照上述1、3项可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两个同一等级的荣誉时,其中一项减半补贴。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
8、同一企业同一品牌的不同产品、同一企业不同品牌的产品获得两个或两个市级以上相同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9、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发展、维权打假、质量改进、质量管理、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注册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本区内的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2、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3、其他资料。
(3)申请条件
上述㈠、㈡、㈢、㈣项目的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企业品牌所有权归中方所有或由中方控股;
2、在本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的纳税企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由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统筹确定扶持项目。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区工商分局、质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中的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6月30日,区政府转批区质监局《关于实施青浦区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产业品牌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青府发〔2004〕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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