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从2008年1月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创新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属于创新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项目,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应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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