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主管部门: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申报时间:2014年9月29日
政府资金申报
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府资金申报
项目要求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新区各孵化经营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服务能力,促进其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按照《新区促进科技发展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度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
一、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含一区六园)注册、经营、纳税且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和为孵化企业孵化服务配套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
(三)以孵化和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在孵企业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在孵企业中重点专业领域企业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
(四)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能够与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条件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五)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六)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七)在孵企业的标准。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一区六园内注册、经营、纳税。
2.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自有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经营队伍,80%以上人员有大学以上学历。
(八)孵化器毕业企业标准。在孵化器内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度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孵化器认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两部分。
1.孵化机构附件(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4)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5)在孵企业产业分布情况;
(6)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7)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9)《2014年度园区企业名单》;
(10)《2014年度在孵企业名单》。
2.在孵企业附件(均需加盖相应的在孵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4)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
1.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小四号字,1.5倍行距),装订成册,一式5份。
(为节省纸张、方便取送,要求申报材料进行双面印制和装订。建议采取以下操作步骤:将申报书、相关证照复印件、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分别准备好,整理出一套完整的单面打印的纸件,手动写好页码。将此套文件送交复印社,进行"单面对双面"的复印,复印出5套双面印制的文件,并装订成册,在所需盖章处加盖公章之后,上报大兴区科委企业科。原稿的一套单面打印的文件,申请单位可装订留存备用。)
2.材料装订顺序为:
(1)《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孵化机构部分:封面、目录、附件。
(3)在孵企业部分:封面、目录、附件。
本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时间从2014年10月 8日至2014年10月17日。请各孵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本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工作,并于截至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大兴区科委企业科。
附件:
政府资金申报
电话:010-58090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