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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添加时间:2013-2-28 15:53:12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

申报截止时间:第一批材料于5月9日(周四)、5月10日(周五)集中受理,第二批材料于8月22日(周四)、8月23日(周五)集中受理

专项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2013年度开展两批认定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申报材料时间如下:
    第一批材料于5月9日(周四)、5月10日(周五)集中受理,第二批材料于8月22日(周四)、8月23日(周五)集中受理,逾期不再接受材料。
    四、申报材料内容
    (一)企业承诺书(附件2)、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3)。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后正式打印。打印材料必须与网上申报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打印材料具有完整的条形码,每页材料上具有页码。
    (三)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4)。
    (四)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5)。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
    (六)2012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附件6)。    
    (七)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201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且符合要求的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面打印件。
    (九)企业2010、2011、2012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原件或彩色扫描打印件(纳税申报表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十)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备案证明、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企业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建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用于反映企业研发费用发生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研发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选择额度较大且不同类的费用复印,每年不少于3笔。研发费用明细账账页分年度提供,至少应包括每年度的项目初始页(即年初第一页或新发生页次)和结束页(即年末结束时的最后一页),以及所提供会计凭证所在的页次(用√或划横线的方式标注,便于查找核对)。
    五、材料编制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准备其它材料,其中申报书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二)申报材料应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申报材料首页附上总目录和相应部分的页码范围。申报材料按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装订顺序见附件1。
    六、有关问题界定
    (一)企业性质:申请认定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申报企业签订的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须在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应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人的变更(即转让:受让、受赠、并购等)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出具专利“转移”《手续合格通知书》等备案证明;如企业仅签订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而未提供备案证明的,申报材料不能通过地方初审。其它形式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参照专利判断。
    专利独占许可备案办理处: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2.申报企业自2010年1月1日以来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特别是对于非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要着重审查,关联度不强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3.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附带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4.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有效性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由企业所在省辖市、扩权县(市)科技局以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
    以上单位在初审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网址见《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7),加盖科技局公章(国家高新区加盖高新区公章)。
    5.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中应首先对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2.“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应首先对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进行表述。
    (四)中介机构:
    1.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仅为申报企业参考,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具有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审计的资格。
    2.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并撰写中介机构承诺书。
    3.若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在省公布名单内,须参照《关于组织推荐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豫高企办[2011]1号)有关要求同时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单独装订,在本年度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资格条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鉴证工作要求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只需提供一次。
    (五)审计报告:
    1.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的审计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的,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符合要求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须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执行。
    3.申报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明确描述。若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提供虚假研发费用信息的,按照规定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与企业账载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进行处罚。
    5.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项目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6.企业须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正确归集、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各类审计报告中的数字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初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发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疑点的,应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对企业不能证明研究开发费用真实、准确性的,不能通过地方初审。
    七、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以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包括: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3.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4.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四)地方初审。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申报企业推荐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初审,重点加强对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研发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初审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对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2.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3.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连续性,对于更改年初数(上年数)的财务报表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是否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时提交的财务报表一致。
    4.2010、2011、2012三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是否与税收档案一致。
    (五)推荐上报。
    1.各推荐单位完成初审后,正式行文出具推荐文件(推荐文件须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签章)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见附件10),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地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2.各推荐单位应按照如下要求填写附件8、附件9、附件10,未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受理:
    (1)请严格按照附件原有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改动表格样式,每张表格上填写5家企业信息,用A3纸打印;
    (2)各类表格中企业排列顺序均应根据企业申报领域,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八大领域的顺序归类填写,各类表格中企业排列顺序须完全一致。
    3.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其中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上的企业顺序排列,申报材料右上角明确标注正本、副本)、有关中介机构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以及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含各表电子版)各一式一份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
    4.其余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2422室。
    八、有关要求
    (一)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二)为做好本年度申报工作,望有关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按时报送材料。
    (三)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责,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切实对初审环节负起责任,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09]7号)有关要求开展。各地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材料。
    (四)各地科技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推荐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工作指导,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08]7号)要求,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
    (五)各地网上下发通知时,须将此通知作为链接;下发纸质文件时,须注明详细情况请登录“河南科技网”查询。
     中企讯鼎唐网,专业代理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10-58090887
附件1、 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 企业承诺书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
5、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6、 企业人员比例说明及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明细表
7、 自主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8、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9、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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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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