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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科技创新支持内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4-9-29 15:20:4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和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40万元支持;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并将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支持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自定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企业买入技术成果,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产品产业化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

(五)企业卖出技术成果,且买方是在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将专利技术在新区实现产业化。

(一)对获得授权并在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

(二)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三)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每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新区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策划、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的孵化器,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孵化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注册、纳税在新区的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经过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大学科技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7.支持“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发展。

(一)重点推荐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的各种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被培育企业的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市统筹资金;被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优先协助解决被培育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发展空间等问题;优先为被培育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融资支持;鼓励企业上市,具体政策参照《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执行。

(三)对于被培育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00%、50%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奖励的,与新区对年度纳税50强、纳税增长50强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8.支持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申报和复核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的一年期以上贷款费用,按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并经过评审,连续两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50%贴息,每年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贴息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

8.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新区发展。

(一)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落户新区。对新办理注册、纳税登记手续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申报新区重点科技服务机构。对于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重点科技服务机构为新区企业提供服务所得的业务收入,按5%比例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提供科技服务。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新区企业之间提供技术服务的,购买服务一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且年交易金额经核定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在申报期内经核定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9.支持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一)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给予10万资金支持。

(二)科技部门按年度对已认定的新区产业技术(知识产权)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盟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400-00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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