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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3-8-14 8:54:5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目前,我国的投资建设项目依据不同的投资属性、项目内容,分为审批制(审批管理)、核准制(核准管理)、备案制(备案管理)。我们平时对接的项目主要是核准和备案的类型。
近期碰到一些项目出现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的情况,有因为土地手续办理时间较长的、有因为疫情资金迟迟未到位的,有因企业建设计划搁置又启动的,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官方文件中相关时效和解决办法。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我们可以看出核准的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有且仅有1次申请延期的机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备案的项目虽两年内未开工但是,如果项目在备案后两年内办理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市场准入等手续之一或者办理这些手续的申请已经递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已受理的,都不算备案失效。之前我们有一个河北的客户就是后面这种情况,备案的项目虽两年内未开工但是项目在备案后两年内当地生态环境局受理了企业环评手续申请,当地主管部门告知备案是有效的。
天津发改文件规定,备案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还有一些地区要求,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需要开工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综上,项目如果出现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的情况:
首先,查明原因。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其次,与主管部门沟通。将项目未开工的情况及原因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最后,在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后,如果希望继续推进项目,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在申请时,清楚地阐述项目延期的原因,并提供详细的规划和计划。一些地区可能会考虑情况,给予合理的延期。延期后仍未能开工建设的,可能需要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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