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 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推进本市数字化转型工作,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促进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打响本市大数据品牌,有效支撑本市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现就开展 2020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是指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安全、应用等经济活动,提供数据治理,以及大数据产品的研发、设计、实施、集成、运维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具备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上一年度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符合上海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导向,在所服务的 1- 3 个主要行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细分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鲜明的示范性;具备从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到运维服务等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促进大数据技术产业化。
(五)申报单位需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本次申报通过网上填报,各申报单位登录 (http://bdtstats.sheitc.sh.gov.cn:8080/SJZY/100qxxtb/login/login.html)下载附件1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书模板,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单位盖章的PDF格式。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10:00 - 2021月1月31日16: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二)推荐评估
1、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经委、科委、信息委或科经委等)、中央在沪企业作为推荐单位,组织所管辖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进行申报。
2、推荐单位通过平台进行材料预审,根据本通知要求,登录网站(http://116.236.93.54:8080/SJZY/sjcl_client/login/login.htm)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和严格把关,并汇总上报《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汇总表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2021.2.5号将盖章归总表交至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010.
3、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第三方专家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后,编制形成《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并对外正式发布,有效期为一年。
(三)目录征集进度安排:
申报截止时间 |
即日起-2021.1.31 |
推荐单位推荐 |
2021.1.31-2021.2.5 |
专家评审 |
2021.2.23-2021.3.5 |
供应商目录发布 |
2021年3月 |
三、《推荐目录》的使用
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供应商,将在我委以下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项目;列入本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培育计划和重点企业库;优先考虑列入本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向政府部门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时予以推荐。
(三)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大数据国际论坛、行业沙龙、高端峰会等活动;优先列入上海市大数据案例集;在电视台、平面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市级宣传平台上予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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