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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0-8-26 16:05:3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落实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规范和加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0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落实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规范和加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于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省工程中心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面向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根据国家、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关键工艺;(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支撑;(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二)主动组织、参与国家和全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运行评价。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属企业、在浙中央企业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中心建设;(二)落实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全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和布局,并适时发布省工程中心申报通知。第十条 拟申请省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六)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公司独立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第十一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及相关申报文件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认定并命名。
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达到预先设定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对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认定的省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

(一)材料提交。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省工程中心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的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评估,相关整改评估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单位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信用浙江”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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