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关于进一步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现代化新型城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实际,就吸引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来嘉定创新创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并经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确认,落地本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中,创新人才须工作单位主体在嘉定且个人所得税落地嘉定,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为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咨询、创新平台搭建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服务合同;
2.担任区内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负责人,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学术交流、设备共享等服务;
3.将本人创新成果在区内就地产业化,或将技术成果与区内企业合作转化应用,或直接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生产,并在生产企业中承担主要研发任务;
4.被聘为嘉定区创业导师团成员,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员培训、经济法律咨询、投融资平台搭建等创业孵化服务;
5.被聘为嘉定区科普讲师团成员,并发挥自己专业特长为区内单位开展科技知识普及教育。
(二)外省市、外区县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首次来嘉定创办企业且符合产业导向。
二、配套补助
按照规定,由市财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按照50%、25%、25%比例组合,给予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不同人才类别相应的配套补助。
三、鼓励创业
(一)创业资助
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100万元创业资助;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50万元创业资助。外省市、外区县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首次来嘉定创办企业且符合产业导向,按照评审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资助。
(二)金融扶持
1.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的,给予2年期最高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50%的贷款贴息。
2.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产业导向且经过评定,嘉定创投给予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或奖投模式、债转股等方式的支持。
(三)研发补助
鼓励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积极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市财政给予30%补贴,差额部分区财政给予50%补贴;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补贴,差额部分区财政给予50%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20万元。
(四)办公支持
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创办的企业,由注册地街镇优先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生产或者办公用房,3年内免收租金。
(五)鼓励转化
鼓励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将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有产业化意向的创新人才,区有关部门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四、支持创新
(一)给予落地本区的符合条件的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100万元创新资助;给予落地本区的符合条件的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50万元创新资助。给予落地本区的符合条件的上海“千人计划”创新(长期)30万元创新资助,创新(短期)15万元创新资助。
(二)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有关部门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凡符合各类科技创新、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均可优先享受现行政策扶持。
五、安家补贴
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50万元安家补贴;给予落地本区的“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25万元安家补贴;给予落地本区的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引进人才30万元安家补贴。
六、住房保障
(一)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和中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以及外省市入选中央“千人计划”选择嘉定创业的引进人才,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配售政策或货币化补贴政策。
(二)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未购买自住用房,由用人单位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优先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使用;如需入住区人才公寓,按《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团队资助
(一)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10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50万元团队建设资助;给予落地本区的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25万元团队建设资助。
(二)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引进人才可推荐2名团队骨干成员,享受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配售政策或货币化补贴政策。优惠标准及操作办法按照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相关文件执行。
八、用车补贴
给予落地本区的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购买自用新能源汽车8万元购车补贴或2年期免费租赁使用指定型号新能源汽车一辆。
九、综合服务
(一)按照《上海市贯彻中央组织部等十三部门<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落地本区的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税收、通关、子女就学等特定生活服务。
(二)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列入嘉定区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点人才范围,由相关领导定期联系沟通。
(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发放“嘉定区人才服务金卡”,享受嘉定区范围内体育健身、文化旅游、酒店服务、购物消费、家庭保障等服务。
十、资金安排
落地本区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资助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落地本区的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由所属街镇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创新人才资助资金,由所属街镇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外省市、外区县入选中央、上海“千人计划”人才资助资金,由所属街镇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十一、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后申报入选并落地本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此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嘉定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关于落实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各项待遇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委办〔2010〕34号)和《关于落实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各项待遇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委办〔20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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