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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通州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3-18 17:24:5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通州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大力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经营,提高社区商业发展水平和生活必需品保障能力,提升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现将申报2020年度通州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专项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蔬菜零售、便民早餐、便利店社区超市末端配送网点、家政服务、洗染、理发、便民维修等便民商业网点予以支持。

二、支持内容

对新建便民商业网点(设施)的店面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房屋租金等费用给予支持;对改造提升或增加其他便民服务功能的便民商业网点(设施)、新建社区菜市场项目只支持店面装修和硬件设备购置费用。

三、支持标准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蔬菜零售(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便民早餐、便利店(社区超市)等网点项目,按照市、区合计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审定投入的80%给予支持。未享受市级资金补助的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区级按80%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其他项目,店面装修、硬件设备购置、房屋租金等费用,均按照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

(三)房屋租金费用补助不超过6元/㎡/日。

(四)各业态具体支持标准见附件。每个品牌连锁企业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5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请扶持企业应在本区注册或享受北京市“一区一照”政策的连锁企业且在本区明确一家门店为本区总店。

2.无违法违规记录,所建网点报所在乡镇、街道,录入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

    3.申报便利店、洗染、理发、便民维修、末端配送网点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直营连锁企业,在通州区至少开设3个以上直营网点;申报蔬菜零售、社区超市、便民早餐、家政服务网点项目的非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4.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20191月1日以后或按照“一区一照”政策新增网点变更业务日期为20191月1日之后;对连锁便利店或社区超市增加其他业态功能4种以上的,应提供20191月1日之后营业执照增项的证明和相关资金投入情况。

    5.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企业,申请市级补贴资金的,可按照市、区合计补贴不超过审定投入的80%核算,区级补贴差额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京商生活字〔20207号)有关要求准备,可在北京市商务局网站下载。具体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2020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新增业态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前后的对比资料;

(八)店面整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以及相应款项支出的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原件待查;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可向企业注册地或“一区一照”通州总店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项目。

(二)项目审核。

1.各乡镇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根据各企业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复审。

2.复审后,由区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时限
  第一批申报项目,请各企业2020415日前向区商务局商务发展科报送申报材料。第二批、第三批项目可分别于7月15日、10月15日前申报10月15日—12月31日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2021年评审

、最低经营期限

申报主体需保证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便民商业网点自获得补助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1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1年内有拆迁、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应在原址附近补建或退回相应补助资金,所补建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下一年度资金补助

  、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
  (二)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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