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欢迎访问本站!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设为首页

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专项资金申报-政府资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基金-创新资金-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商标代理-中企讯-鼎唐网

微信扫一扫

国家工信部

服务热线:13601242728

13601242728    蒲老师

邮箱:pxg68413@126.com

您当前的位置: > 国家工信部 > 浙江省经信委

浙江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方案(试行)》通知
添加时间:2019-12-27 13:44:4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 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探索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第十七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要求,通过绿色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送规划处、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监督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后拨付40%;实施期4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二、三年检查后分别拨付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以3—5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调整、后续支持、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7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放管服三评改革的要求,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战略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改革方案(试行):

一、目标与原则    在《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完善,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聚焦重点转变、由资金引导为主向资金引导和政策激励并举转变、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三级联动转变、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竞争性评审和择优委托相结合转变、由重立项管理向重绩效管理转变、由重行政监督向重主体责任转变。

 ——聚焦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政策落地、重要创新领域、重点平台载体、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团队,进一步聚焦聚力,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凸显绩效。始终把提升绩效作为根本,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超前布局,紧扣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强化引导。更加注重引导激励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省级创新资源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撬动市、县(市、区)和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能。    ——压实责任。按照授权与尽责并举的要求,以诚信为基础,充分赋予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压实项目单位法人、市县和归口单位的监管责任,营造规范有序的创新生态。二、内容与任务   (一)突出资源配置重点,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突出重点领域实施科研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超常规实施一强三高新十联动科技新政、实现五倍增、五提高目标任务,围绕凝练形成的重大专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打造,系统组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评奖等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平台推进战略任务。以信用制为前提,强化重点创新平台的主体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优势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非对称战略,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航杭州研究院、阿里达摩院等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落实一揽子扶持方案,促进重大平台做强做优,加速科技成果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转化应用。

3.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设置一级科目4个,即研发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引导计划;对应设置二级科目10个,即基础公益研究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产业创新平台、研发支撑平台、国际合作平台,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科学技术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三级科目进行整合归并,具体为:取消省科创基地(科技城)计划,划转新苗人才、院士工作推进计划;整合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对口扶贫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实施;将软科学项目并入公益研究项目实施;整合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统一归并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整合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归并为双创服务平台;整合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纳入创新券推广应用计划;整合省级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创新挑战赛等,调整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将国际精准对接合作、STS中心配套等一并纳入大院名校合作专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放大引导激励作用    4.科研项目优化遴选方式。省重点研发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优化项目竞争性评审流程。为统筹发挥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作用,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中,专家网评和处室评审并行开展,按照11的比例各自打分并汇总,处室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入库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立项实施。

探索择优委托机制。瞄准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引领科技发展进入无人区的技术问题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择优委托的项目来源可包括:市、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择优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并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可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要求,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5.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信用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海外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公共基础条件平台等平台载体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原则上不再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符合创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挂牌,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予以确认、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补助或优先支持依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符合条件的摘牌,对存在不端行为的计入科研信用不良。    6.优化基于绩效的奖励和补助。探索整合部分引导类资金,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前列和提升明显、科技新政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调整院所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院所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研院所统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7.探索并规范会商联动和一揽子扶持方式。围绕市县、部门、高校院所等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以调动多方积极性为目的,采取择优会商的方式,在会商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我省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重点平台,在信用制的基础上可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给予重点支持。会商和一揽子确定的事项,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后,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    8.完善国家项目配套制度。根据科技新政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的要求,建立国家项目配套制度。对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支持。同时,切实组织实施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推动部省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好地争取国家科技资源。

(三)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9.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权责,主动将具备下放条件的职能下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赋予市、县(市、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在科技大脑中设置创新技术需求征集模块,常年向省内外征集创新技术需求和优秀项目,形成需求征集梳理凝练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路径。完善受理评审机制,对采取信用制、认定制的事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10.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2月,由各处室提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目标、预期绩效以及当年需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明确重点领域的分配比例。规划处汇总后,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情况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汇总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资金用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任务和应急性任务落实。 

11.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监管模式,从重经费使用管理向重项目设计、研发绩效管理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审计监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压实创新主体法人责任。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13.明确属地和归口单位监管责任。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管好底线与秩序,确保科研活动规范有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限额推荐数、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督查激励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严重失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完善信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    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经费包干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15.强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或实施前,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建立短期、中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短期评价于每年2月前完成,由监督处会同规划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期评价以3—5年为一个周期,由监督处牵头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好的,持续实施或加大支持力度;绩效评价一般的,减小支持力度或暂停实施;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是优化创新服务、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与时俱进、勇于突破禁锢,切实提高工作站位、主动理解支持,推进科技创新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承担起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从各自职能出发,围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  (三)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着眼长远,立足实际,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设定目标,在改革调整过程中统筹好相关工作,确保原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加强与科技部、省级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争取更大支持,确保各项举措顺利实施;要促进省市县科技部门的协同联动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整体推进,切实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1. 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探索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评审专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第十七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要求,通过绿色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处及时报送规划处、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监督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后拨付40%;实施期4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二、三年检查后分别拨付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以3—5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调整、后续支持、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7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效能、着力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放管服三评改革的要求,加快完善以诚信为基础、以绩效为目标、以激励为导向、以规范为保障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的战略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改革方案(试行):

一、目标与原则    在《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完善,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聚焦重点转变、由资金引导为主向资金引导和政策激励并举转变、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三级联动转变、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竞争性评审和择优委托相结合转变、由重立项管理向重绩效管理转变、由重行政监督向重主体责任转变。

 ——聚焦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政策落地、重要创新领域、重点平台载体、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团队,进一步聚焦聚力,配置科技创新资源。

——凸显绩效。始终把提升绩效作为根本,以取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超前布局,紧扣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努力实现科技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

——强化引导。更加注重引导激励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省级创新资源的杠杆作用,更好地撬动市、县(市、区)和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能。    ——压实责任。按照授权与尽责并举的要求,以诚信为基础,充分赋予各类创新主体自主权,进一步压实项目单位法人、市县和归口单位的监管责任,营造规范有序的创新生态。二、内容与任务   (一)突出资源配置重点,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突出重点领域实施科研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超常规实施一强三高新十联动科技新政、实现五倍增、五提高目标任务,围绕凝练形成的重大专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打造,系统组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评奖等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平台推进战略任务。以信用制为前提,强化重点创新平台的主体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优势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非对称战略,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航杭州研究院、阿里达摩院等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落实一揽子扶持方案,促进重大平台做强做优,加速科技成果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转化应用。

3.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设置一级科目4个,即研发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引导计划;对应设置二级科目10个,即基础公益研究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产业创新平台、研发支撑平台、国际合作平台,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科学技术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三级科目进行整合归并,具体为:取消省科创基地(科技城)计划,划转新苗人才、院士工作推进计划;整合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对口扶贫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实施;将软科学项目并入公益研究项目实施;整合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统一归并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整合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归并为双创服务平台;整合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纳入创新券推广应用计划;整合省级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创新挑战赛等,调整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将国际精准对接合作、STS中心配套等一并纳入大院名校合作专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放大引导激励作用    4.科研项目优化遴选方式。省重点研发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优化项目竞争性评审流程。为统筹发挥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作用,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中,专家网评和处室评审并行开展,按照11的比例各自打分并汇总,处室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入库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立项实施。

探索择优委托机制。瞄准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引领科技发展进入无人区的技术问题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择优委托的项目来源可包括:市、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择优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并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可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要求,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5.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信用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海外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公共基础条件平台等平台载体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原则上不再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符合创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挂牌,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予以确认、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补助或优先支持依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符合条件的摘牌,对存在不端行为的计入科研信用不良。    6.优化基于绩效的奖励和补助。探索整合部分引导类资金,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前列和提升明显、科技新政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调整院所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院所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研院所统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7.探索并规范会商联动和一揽子扶持方式。围绕市县、部门、高校院所等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以调动多方积极性为目的,采取择优会商的方式,在会商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我省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重点平台,在信用制的基础上可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给予重点支持。会商和一揽子确定的事项,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后,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    8.完善国家项目配套制度。根据科技新政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的要求,建立国家项目配套制度。对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支持。同时,切实组织实施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推动部省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好地争取国家科技资源。

(三)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9.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权责,主动将具备下放条件的职能下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赋予市、县(市、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在科技大脑中设置创新技术需求征集模块,常年向省内外征集创新技术需求和优秀项目,形成需求征集梳理凝练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路径。完善受理评审机制,对采取信用制、认定制的事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10.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2月,由各处室提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目标、预期绩效以及当年需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明确重点领域的分配比例。规划处汇总后,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情况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汇总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资金用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任务和应急性任务落实。 

11.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监管模式,从重经费使用管理向重项目设计、研发绩效管理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审计监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压实创新主体法人责任。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13.明确属地和归口单位监管责任。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管好底线与秩序,确保科研活动规范有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限额推荐数、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督查激励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严重失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完善信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    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经费包干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15.强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或实施前,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建立短期、中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短期评价于每年2月前完成,由监督处会同规划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期评价以3—5年为一个周期,由监督处牵头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好的,持续实施或加大支持力度;绩效评价一般的,减小支持力度或暂停实施;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科技计划体系和资源配置机制是优化创新服务、激发创新活力的关键所在。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与时俱进、勇于突破禁锢,切实提高工作站位、主动理解支持,推进科技创新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承担起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从各自职能出发,围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细则和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以钉钉子的精神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  (三)统筹兼顾、有序衔接。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要着眼长远,立足实际,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设定目标,在改革调整过程中统筹好相关工作,确保原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加强与科技部、省级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争取更大支持,确保各项举措顺利实施;要促进省市县科技部门的协同联动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整体推进,切实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



上一篇: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通知